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政府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工作部署要求,完善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4類保證金制度,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2017年版)、《泉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2部門關于鼓勵開展全市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減免工作的通知》(泉發改規〔2023〕3號),現對《安溪縣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方案》(安政辦〔2017〕22號)的部分內容修訂如下:
一、將“三、(二)2.健全保證金管理制度。”的內容修改為“三、(二)2.健全保證金管理制度。對保留的保證金制度,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一步修訂完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且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對全縣工程建設項目,鼓勵招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同時,對依法必須招標且招標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該減免政策依據《泉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2部門關于鼓勵開展全市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減免工作的通知》(泉發改規〔2023〕3號),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止,到期后按上級最新文件要求執行)。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工程質量保證金落實《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不得超過工程結算價款的3%。在工程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已繳納或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現金的,建筑業企業可以向建設單位提供銀行保函以替換現金,建設單位不得拒絕。縣人社部門應當根據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于印發泉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泉人社文〔2022〕148號)的文件,全面落實建筑企業差異化繳存管理,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各鄉鎮不得對建筑業企業重復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二、將“四、(一)加強組織領導”的內容修訂為“四、(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由縣住建局牽頭,縣財政局、人社局及其他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縣清理工作小組指導、監督作用。各鄉鎮、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持續把此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工作日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清理規范工作抓好抓實抓出成效。”
三、將縣清理工作小組辦公室投訴舉報郵箱“axjzyg@163.com”修訂為“axxjzyg@163.com”。
四、將“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縣直有關部門應于2017年2月20日前將清理規范落實情況分別報送縣住建局、財政局。”刪除。
五、此外,對涉及機構改革的部門名稱變更作相應修改,對個別文字和標點符號作相應修改。
六、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9日止,原《安溪縣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方案》(安政辦〔2017〕22號)同時廢止,由安溪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9日
安溪縣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
工作方案(新修訂)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6〕146號)、《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辦〔2016〕193號)、《泉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2部門關于鼓勵開展全市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減免工作的通知》(泉發改規〔2023〕3號),順利推進我縣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清理規范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工作部署,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發展信用經濟、建設統一市場、促進公平競爭,加快建筑業轉型升級。
二、工作目標
完善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4類保證金制度,創新保證金管理機制,清理取消其他保證金。
三、主要任務
(一)取消違規設立的保證金
1.明確保證金清理范圍。分行業分鄉鎮片區組織開展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對取消的保證金,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政府或政府部門出臺的收取依據文件應當立即廢止。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鄉鎮、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部門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設領域新設保證金項目。對仍要求收取4類保證金之外其他保證金的,建筑業企業有權拒絕并向縣清理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縣清理工作小組)辦公室舉報。
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縣住建局、紀委監委、財政局、人社局、發改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2.退還取消的保證金。由政府部門收取的保證金,收取部門應制定退還計劃,按閩政辦〔2016〕146號文件要求退還到位,逾期未退還的,追究收取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建設單位已收取的保證金,應當與建筑業企業簽訂合同補充協議,按要求明確返還時間。各鄉鎮、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時間節點,不打折扣地認真完成清理退還任務。
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縣住建局、紀委監委、財政局、人社局、發改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二)規范四類保證金管理
1.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積極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定,對保留的 4 類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的方式繳納,任何單位不得拒絕。
責任單位:縣住建局、財政局、金融辦、人民銀行安溪縣支行、泉州銀保監分局安溪監管組
2.健全保證金管理制度。對保留的保證金制度,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一步修訂完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且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根據《泉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2部門關于鼓勵開展全市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減免工作的通知》(泉發改規〔2023〕3號),對全縣工程建設項目,鼓勵招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同時,對依法必須招標且招標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該減免政策依據《泉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2部門關于鼓勵開展全市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減免工作的通知》(泉發改規〔2023〕3號),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止,到期后按上級最新文件要求執行)。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工程質量保證金落實《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不得超過工程結算價款的3%。在工程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已繳納或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現金的,建筑業企業可以向建設單位提供銀行保函以替換現金,建設單位不得拒絕。縣人社部門應當根據《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泉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泉人社文〔2022〕148號)的文件,全面落實建筑企業差異化繳存管理,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各鄉鎮不得對建筑業企業重復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責任單位:縣住建局、財政局、人社局、發改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3.依法依規返還保證金。依法設立的4類保證金,收取單位應當按規定或合同約定按時足額返還給建筑業企業。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單位應向建筑業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同時,還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建筑業企業支付利息。對于政府部門未按規定返還保證金的,應當予以問責;對于建設單位逾期未返還保證金的,項目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
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縣住建局、發改局、紀委監委、人社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由縣住建局牽頭,縣財政局、人社局及其他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縣清理工作小組指導、監督作用。各鄉鎮、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持續把此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工作日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清理規范工作抓好抓實抓出成效。
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縣住建局、發改局、財政局、人社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二)健全誠信履約體系。積極與省、市建立的工程建設領域各類保證金設立、繳存、退還等信息公開平臺對接,及時公布保證金繳存、退還信息。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探索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工程質量管理、招投標行為、合同履約等各類制度,并適時向社會公布。加強部門之間信用信息互認共享,完善企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合機制,優化我縣建筑市場環境。
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發改局、人社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三)建立監督查處機制。各鄉鎮、各工業園區管委會清理工作領導機構要組織對轄區內清理工作的督查,指導有關單位依法依規設立工程建設領域4類保證金,糾正違反規定設立的保證金項目和不按規范收取、管理、退還情形。縣清理工作小組將定期、不定期對各部門開展清理工作進行督辦檢查,發現不按要求開展清理規范、瞞報保證金收取等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各級各部門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情況列入縣政府重點督查事項和目標考核內容,對工作落實不力的要予以問責。
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縣住建局、發改局、人社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四)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強輿論宣傳,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形式,對清理規范工作進行多層面、全方位宣傳,營造有利于清理規范工作的氛圍。各鄉鎮、各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建立舉報查處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建筑業企業發現違反規定收取或未按規定退還工程保證金行為的,可向項目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或清理工作領導機構實名投訴,所投訴反映的問題超過 2 個月未解決且無合理理由的,可越級向市、縣行業主管部門或清理工作小組辦公室投訴,縣清理工作小組辦公室投訴舉報電話:0595-232600886 ,郵箱:axxjzyg@163.com。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清理工作領導機構要認真查處實名投訴舉報事項,及時曝光違規設立、收取和逾期不退還保證金的典型案例。
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縣住建局、發改局、紀委監委、財政局、人社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五、其他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9日止,原《安溪縣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方案》(安政辦〔2017〕22號)同時廢止,由安溪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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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圖解:《安溪縣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方案(修訂稿)》2024-03-29
- 《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安溪縣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讀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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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524020001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