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9015-0101-2025-00037
- 備注/文號:安教〔2025〕70號
- 發布機構:安溪縣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3
各中學、中(職)專學校、中心學校、縣直學校、民辦學校,校外培訓機構:
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第23號令)《中小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教基一廳〔2013〕4號)《福建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閩教安〔2017〕14號)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含春、秋游,研學、社會實踐,藝體演出、比賽,軍訓,參觀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師生出行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安全責任
各校要嚴格執行大型集體活動申報、審批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本著對學生高度負責的態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意識,活動前要成立活動領導小組,壓實崗位責任,在有關負責人應當事先“踩點”調研、分析、研判基礎上,根據交通工具、出行路線、活動場所等安全狀況認真制定集體外出活動方案和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責任到人、措施到位、保障安全。嚴禁學校組織學生前往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活動,嚴禁學校在高溫、狂風、暴雨等惡劣氣候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嚴禁學校安全措施不到位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嚴禁使用無相關資質交通工具接送。
二、加強管理工作,做好安全防范
1.堅持“就近、方便、節儉”原則,原則上選擇在縣域內就近活動,活動時間控制在一天以內。學校組織外出前,要密切關注天氣情況,遇有雨雪、大霧等惡劣天氣,一律不得組織外出。
2.要根據《安溪縣交通運輸局關于抄告安溪縣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信息的函》(安交函〔2023]53號)規定,選擇具有合法運營資質的包車客運車輛接送師生,嚴格履行租車手續、簽訂合同、明確安全責任,具體約定出行路線、時間、車速,嚴禁乘坐無牌無證、無相關資質和超限超載等交通工具,嚴禁私自使用幼兒園校車接送,確保集體外出活動師生安全。
3.各?;顒忧耙鋫浔匾獞逼餍笛b備;要掌握學生身體狀況,不帶病參加活動;要安排足夠教師、后勤和志愿者全過程參與活動組織;要安排校醫或其他衛生保健人員攜帶應急藥箱隨行;要關注學生外出活動飲食衛生,防止發生食物中毒事件;要事先將活動的時間、地點、要求等告知家長,取得家長的支持與配合。
三、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
開展集體外出活動前,學校要對學生、工作人員、志愿者和駕駛人員等進行安全教育,督促外出人員遵守集體活動紀律,杜絕交通、溺水、消防、意外傷害、食品衛生等安全事故發生。要組織全體外出人員學習應急預案主要條款,掌握應急救援逃生方法,提醒家長配合學校加強孩子的安全教育。
四、嚴格履行報備,嚴肅追責問責
1.學校要對集體外出活動必要性、可行性及安全性進行論證,對出行規模、交通工具、活動地點、活動方案和應急預案等從嚴把關(各中心學校、掛鉤民辦園的縣直幼兒園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明確監管責任,對轄區內學校組織的集體外出活動從嚴審核)。學校組織集體外出活動必須提前填報校外活動申請報告表(附件2),附活動方案(含出行線路)和應急預案,相關材料一式兩份,一份學校自存,一份報備,其余責任書等相關材料、臺賬學校自存備查。公辦學校和民辦中小學外出必須經教育局業務股室及分管領導審批(經教育部門審批辦證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行政審批股負責)并向教育局學校安全工作股報備后方可組織,民辦幼兒園必須經所在中心學校審批、報備后方可組織(鳳城鎮民辦園由掛鉤縣直幼兒園負責審批),未經審批、備案一律不得組織集體外出活動。凡未按規定履行審批、報備手續擅自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的民辦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責令校車停運、取消補助、注銷辦學許可證、責令停止招生辦學等, 公辦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校長及相關責任人約談、通報批評、效能告誡、行政處分等,并取消評優評先和文明校園創建資格。
2.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學校校長(含主持工作副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帶隊領導和教師是直接責任人,各校要把保障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安全擺到首要位置,認真落實各種安全防范管理措施,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安全。如在活動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的,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救護或請求援助,并第一時間上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屬地政府及有關單位。對因制度不嚴、職責不明、作風不實、防范不力而導致事故發生,將嚴肅問責,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附件:1.校外集體活動申請報告表
2.轉發安溪縣交通運輸局關于抄告安溪縣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信息的函
安溪縣教育局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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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524020001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