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進一步優化我縣營商環境,依法賦予市場主體容錯改正機會,激發市場活力,助推我縣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安溪縣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辦案單位應當嚴格貫徹執行《清單》要求,收集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研究探討處理意見,并及時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反饋。
2.適用《清單》時,對應的違法行為需同時滿足列明的適用條件。《清單》中初次違法及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判斷可結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綜合認定。
3.著力督促市場主體加強自律意識,引導市場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4.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相關要求。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有關執法辦案計算機信息系統,同時依法做好卷宗材料立卷歸檔工作,確保履職盡責有據可查。
5.《清單》中未列明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處罰的,從其規定。
6.《清單》內容條款若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為準。
7.清單事項將結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和執法實踐進行適時調整,請各單位結合實際工作情況按時報送清單執行情況。
8.本《清單》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安溪縣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
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3年版)
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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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524020001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