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直有關單位:
《安溪縣教育系統優秀人才獎勵暫行規定》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26日
安溪縣教育系統優秀人才獎勵暫行規定
為更好發揮中小學(含中職專學校、教師進修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下同)教學名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等各級各類優秀人才的指導、示范、引領和輻射作用,參照《泉州市財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泉州市市直公辦學校(單位)獎教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泉財教[2016]811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經教育主管部門確認的全縣公辦學校中小學教學名師、學科教學帶頭人、骨干教師(不含培養對象)。
二、獎勵標準
從2016年秋季起,經考核合格,給予增加一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對同一個人有多個稱號的,按其本人所確認的最高稱號給予獎勵,不得累加發放。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市骨干教師(縣學科帶頭人)每年發放不高于2000元;
2.市學科教學帶頭人、省骨干教師每年發放不高于3000元;
3.省學科帶頭人、國家級骨干教師、市(縣)教學名師每年發放不高于4000元;
4.省教學名師每年發放不高于5000元。
三、資金安排
增加全縣中小學教師績效工資總量,經縣人社局審批后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列入預算,縣教育局統籌安排。獎勵性績效工資每學年發放一次。
四、考核辦法
縣教育局和教師進修學校共同實行動態管理和定期督導考核,考核具體辦法由縣教育局制定實施,考核結果作為兌現獎勵資金的依據。
1.考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發放;
2.沒有兼任本學科課程的(進修學校教研員除外)、調離教育系統或本縣的,不予發放;
3.考核對象被撤銷相應稱號的、嚴重違背師德規范的、違法違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不予發放;
4.首次被確認為教學名師、學科教學帶頭人、骨干教師的,從次月起開始計算。
五、其他事項
本規定未盡事宜由縣教育局、縣人社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閩公網安備 350524020001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