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一)制定的背景
為完善我縣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及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全面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我縣根據2022年12月30日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泉政辦規〔2022〕15號)的文件要求,并結合我縣實際,將市級文件進行了一定的細化,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于2023年3月28日制定出臺了《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安政辦規〔2023〕8號)。
(二)制定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九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
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閩政辦〔2015〕5號);
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六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5〕78 號);
5.《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閩政辦〔2022〕11號);
6.《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做好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閩農計〔2014〕297號);
7.《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泉政辦規〔2022〕15號)。
二、制定過程
(一)起草單位
牽頭單位:縣農業農村局;參與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水利局、公安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二)征求意見
縣農業農村局于2023年2月6日征求各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各相關單位均無修改意見。
(三)合法性審查的經過和情況
縣農業農村局于2023年2月10日將《通知》(征求意見稿)報送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于2月13日取得法律審查意見,并根據意見進行修改。
(四)會議研究及簽署情況
《通知》(送審稿)于2023年3月7日經縣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23年3月28日由縣長簽發。
三、主要內容
(一)主要的制度設計和內容
我縣文件內容基本參照市一級文件擬定,具體包含無害化處理責任、無害化處理體系、監管體系、政策支持保障、組織領導等五方面內容,其中:無害化處理責任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即:一是從業人員主體責任;二是屬地責任;無害化處理體系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即:一是集中無害化處理體系;二是自行處理和集中處理相結合;三是資源化利用;監管體系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即:一是監管隊伍建設;二是協調聯動機制;三是完善監管工作措施;政策支持保障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即:一是財政補助政策;二是畜禽保險;三是其它支持措施。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內容的規定和依據
1. 規定畜禽及其產品有關人員的無害化處理義務: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畜禽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畜禽、病害畜禽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從事畜禽及其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無害化處理,不得在途中擅自棄置和處理有關畜禽和畜禽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屠宰加工、隨意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條、《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泉政辦規〔2022〕15號)第一、(一)點規定。
2. 規定規模養殖場、養殖專業合作社、定點屠宰場(點)的無害化處理義務:所有規模養殖場、養殖專業合作社、定點屠宰場(點)都必須建設與養殖或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不符合的,要督促其進行升級和改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泉政辦規〔2022〕15號)第二、(二)點規定。
3. 規定養殖者和無害化收集處理者的權利。按照“誰交出(病死豬)、補貼誰,誰處理、補助誰”的原則,按每頭共80元的標準,對養殖者和集中無害化處理單位予以適當比例的補助。依據:《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做好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閩農計〔2014〕297號)第一、(二)點規定。
4. 規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者享受的政策優惠。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稅收、用電優惠。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泉政辦規〔2022〕15號)第四、(二)點規定。
(三)我縣進一步細化明確的內容
與市級文件相較,我縣進一步細化明確內容如下:
1.明確鄉鎮政府承擔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屬地責任。各鄉鎮對本轄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要統籌規劃和科學配置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監管體系和支持保障措施,統一領導、協調本轄區內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在城鎮、鄉村公共場所以及溪流、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鄉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泉政辦規〔2022〕15號)第一、(二)點規定。
2.明確資源化利用支持措施。無害化處理設施應優先采用化制、發酵等既能實現無害化處理又能資源化利用的工藝技術,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環保的無害化處理技術和裝備。鼓勵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場)配套建設無害化處理物為原料的有機肥廠。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六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5〕78 號)第一、(二)點,《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泉政辦規〔2022〕15號)第二、(二)點規定。
3.提出本《通知》的有效期限。明確本《通知》自2023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止。
四、咨詢渠道和聯系方式
咨詢單位:安溪縣農業農村局,聯系電話:0595-2323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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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524020001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