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閩政〔2014〕49號);
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閩人社文〔2018〕281號);
4.《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辦公室關于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閩人社辦〔2018〕258號);
5.《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扶貧代繳政策的通知》(閩人社文〔2018〕294號)。
二、擬寫過程
2020年4月,根據《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2020年度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安政辦明傳〔2020〕11號)要求,安溪縣人社局組織相關股室、中心進行討論,形成修改意見并報送縣司法局匯總。
2020年11月19日,縣政府召開第53次常務會議,原則同意縣司法局提出的《2020年度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告》。根據會議精神,安溪縣人社局主要領導立即組織分管領導、相關股室、中心及局法律顧問進一步研究討論、完善修改后,形成《安溪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征求意見稿)。
2020年12月28日,安溪縣人社局局下發《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各鄉鎮政府、縣直各單位意見后,報送縣司法局法律審查。
三、主要內容
《規定》由十四個部分組成,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部分:基本原則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我縣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部分:參保范圍
在安溪縣行政區域內,具有本縣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
持有安溪縣居住證的本省戶籍人員,可在安溪縣參加城鄉居民保。
第四部分: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明確了我縣個人繳費檔次和政府補貼標準、代繳政策以及長繳多得機制。
第五部分:個人賬戶管理
明確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記賬、計息以及退還個帳的相關情形。
第六部分:養老金待遇確定及調整
關于完善全縣養老金待遇確定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和完善待遇人員喪葬補助制度。
第七部分: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規定安溪縣領取城鄉居民保待遇條件、服刑的參保人員領取待遇問題以及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相關工作。
第八部分: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
規定城鄉居民保轉移接續以及與其他相關制度的銜接辦法。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和運營
明確城鄉居民保基金管理和運營有關事項。
第十部分:基金監督
明確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一部分:法律責任
任何人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部分: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明確基層經辦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以及合作金融機構要加強村級金融服務便民點建設,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十三部分: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明確各有關部門、各鄉鎮工作職責,加強組織領導,共同做好城鄉居民保的組織實施工作;要求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保政策宣傳工作,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部分: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關文件同時廢止;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本規定進行解釋。實施后,上級如有出臺新規定,依照新規定執行。
- 安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溪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通知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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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524020001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