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規定建立參戰特別優待機制,樹立參戰優先的鮮明導向,在退役安置、撫恤優待等各方面對參戰退役軍人給予重點保障,把參戰退役軍人作為重點優待對象,明確規定要優先安排工作、提高優待標準,讓其既有政治榮譽,又有相應的經濟待遇。對參戰退役軍人實行特別優待,主要體現在以下措施:
1.對參戰退役軍人優先安置;
2.參戰退役軍人的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優先保障;
3.各級人民政府對參戰退役軍人,應當提高優待標準;
4.軍隊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對參戰退役軍人給予優惠;
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參戰退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跡,編輯錄入地方志等。
退役軍人因參戰導致傷病殘的,還享受以下優待:
1.以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供養有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詳見問題十);
2.國家建立傷病殘退役軍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詳見問題十一);
3.殘疾退役軍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就業優惠政策;
4.殘疾退役軍人依法享受撫恤,領取殘疾撫恤金等。同時,國家弘揚英雄烈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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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52402000177號

